纵囚论
宋代 · 欧阳修
作者 古诗词
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。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,而视死如归,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。方唐太宗之六年,录大辟囚三百余人,纵使还家,约其自归以就死。是以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,而卒自归无后者。是君子之所难,而小人之所易也。此岂近于人情哉? 或曰:罪大恶极,诚小人矣;及施恩德以临之,可使变而为君子。盖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曰: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纵之去也,不意其必来以冀免,所以纵之乎?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,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,所以复来乎?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下之情也;意其必免而复来,是下贼上之心也。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,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?不然,太宗施德于天下,于兹六年矣,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,而一日之恩,能使视死如归,而存信义。此又不通之论也! 然则何为而可?曰: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。而又纵之,而又来,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。然此必无之事也。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尔。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。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乎?是以尧、舜、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,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。
译文
信用和道义施行于君子,而刑罚和杀戮施加于小人。刑罚判为死刑的,是罪大恶极,这又是小人中最恶劣的。宁愿为道义而死,不苟且侥幸求生,视死如归,这又是君子中最难做到的。当唐太宗贞观六年,审查记录死刑囚犯三百多人,释放他们回家,约定他们自己回来接受死刑。这是用君子难以做到的事,期望小人中最恶劣的人一定能做到。那些囚犯到了期限,最终自己回来没有迟到的。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,而小人却容易做到。这难道近于人情吗?有人说:罪大恶极,确实是小人了;等到施加恩德来对待他们,可以使他们变为君子。大概恩德深入人心,改变人迅速,有像这样的。我说:唐太宗这样做,是用来求取这种名声的。然而怎么知道释放他们时,不是预料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免罪,所以才释放他们呢?又怎么知道被释放离开时,不是预料他们自己回来一定会获得赦免,所以才又回来呢?预料他们一定会回来而释放他们,这是君主窥测臣民的心思;预料一定会赦免而回来,这是臣民窥测君主的心意。我只看到上下互相窥测来成就这个名声,哪里有所谓施加恩德和懂得信义呢?否则,唐太宗施恩德于天下,到现在六年了,不能使小人不做极恶大罪,而一天的恩德,能使他们视死如归,并且保存信义。这又是说不通的道理。那么怎么做才可以呢?我说:释放而回来,杀掉他们不赦免。然后再释放,再回来,就可以知道是恩德所导致的。但这是一定没有的事。至于释放而回来就赦免他们,可以偶尔做一次罢了。如果多次这样做,那么杀人的人都不会被处死。这可以作为天下的常规法律吗?不能作为常规的,难道是圣人的法制吗?因此尧、舜、三王的治理,一定以人情为根本,不标新立异来显示高明,不违背人情来求取名誉。
注释
【纵囚论】:纵,释放。论,文体,议论。此篇为欧阳修史论,评唐太宗纵囚之事。 【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】:信义,信用和道义。刑戮,刑罚和杀戮。君子,有德行的人。小人,道德低下的人。 【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】:入于死,判处死刑。罪大恶极,罪恶极大。 【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】:宁可为道义而死,不苟且侥幸求生。 【视死如归】:把死看作回家一样,形容不怕死。 【方唐太宗之六年】:方,当。唐太宗六年,即贞观六年(632年)。 【录大辟囚三百余人】:录,审查记录。大辟,死刑。囚,囚犯。 【纵使还家,约其自归以就死】:纵使,释放。约,约定。自归,自己回来。就死,接受死刑。 【是以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】:是以,因此。难能,难以做到。期,期望。小人之尤者,小人中最恶劣的。 【其囚及期,而卒自归无后者】:及期,到期。卒,最终。无后者,没有迟到的。 【此岂近于人情哉】:岂,难道。人情,人之常情。 【或曰】:有人说。 【诚小人矣】:诚,确实。 【及施恩德以临之】:及,等到。施恩德,施加恩德。临,对待。 【盖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】:盖,大概。入人,深入人心。移人,改变人。 【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】:为此,这样做。所以,用来。求此名,求取名声。 【不意其必来以冀免】:不意,不料。冀免,希望免罪。 【上贼下之情】:上,君主。贼,窥测。下,臣民。情,心思。 【下贼上之心】:下,臣民。贼,窥测。上,君主。心,意图。 【交相贼】:互相窥测。 【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】:乌有,哪有。夫,那。 【不然】:否则。 【于兹六年矣】:于兹,至今。 【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】:不能使,不能让。为,做。 【一日之恩】:一天的恩德。 【此又不通之论也】:不通,不合情理。 【然则何为而可】:然则,那么。何为,怎么做。可,可以。 【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】:纵,释放。来归,回来。无赦,不赦免。 【而又纵之,而又来】:又释放,又回来。 【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】:则,那么。致,导致。尔,罢了。 【然此必无之事也】:然,但是。必无,一定没有。 【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】:若夫,至于。赦之,赦免他们。 【可偶一为之尔】:偶一,偶尔。为之,这样做。 【若屡为之】:屡,多次。 【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】:是,这。常法,常规法律。 【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乎】:不可为常,不能作为常规。其,难道。圣人之法,圣人的法制。 【是以尧、舜、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】:是以,因此。尧、舜、三王,尧、舜、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等圣王。本,根据。人情,人之常情。 【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】:立异,标新立异。为高,显示高明。逆情,违背人情。干誉,求取名誉。
赏析
本文是欧阳修的一篇史论,针对唐太宗纵囚事件展开议论。主题思想在于批判唐太宗纵囚是出于求取名声的虚伪行为,而非真正的恩德感化,并强调治国应本于人情,不可标新立异或违背人情以邀誉。艺术手法上,欧阳修采用层层递进的驳论方式,先设靶子(或曰),再逐一批驳,逻辑严密。文中多用反问和对比,如“此岂近于人情哉”“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”,增强论辩力度。情感表达上,作者态度鲜明,对唐太宗的行为持否定态度,体现其理性批判精神。欧阳修作为北宋古文运动领袖,主张文以载道,本文正是其经世致用思想的体现。创作背景方面,【据推测】此文可能作于欧阳修任职史馆或晚年,针对当时政治风气中可能存在的虚伪邀誉现象而发。
宋代
作者简介 · 欧阳修
欧阳修(1007-1072),字永叔,号醉翁,晚号“六一居士”。汉族,吉州永丰(今江西省永丰县)人,因吉州原属庐陵郡,以“庐陵欧阳修”自居。谥号文忠,世称欧阳文忠公。北宋政治家、文学家、史学家,与韩愈、柳宗元、王安石、苏洵、苏轼、苏辙、曾巩合称“唐宋八大家”。后人又将其与韩愈、柳宗元和苏轼合称“千古文章四大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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