驳复仇议

唐代 · 柳宗元

作者 古诗词
  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   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   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   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   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   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   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
译文

我(柳宗元)看到武则天时期,同州下邽人徐元庆,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,他最终亲手杀死仇人,然后自首。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死他,但表彰他的门闾,并请求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法典。我个人私下认为这是错误的。 我听说礼的根本,是用来防止混乱的。如果说不能行凶作恶,那么凡是做儿子的(为父报仇而杀人)都应处死,不能赦免。刑的根本,也是用来防止混乱的。如果说不能行凶作恶,那么凡是治理百姓的官吏(滥杀无辜)也应处死,不能赦免。礼和刑的根本是相同的,但具体应用不同,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时施行。处死本应表彰的人,这叫滥刑,亵渎刑法太严重了;表彰本应处死的人,这叫僭越,破坏礼制太严重了。如果以此昭示天下,传给后代,那么追求道义的人不知该何去何从,躲避祸害的人不知如何立身,以此作为法典,可以吗?圣人的制度,是穷究事理来确定赏罚,根据情理来正确褒贬,统一于一个原则罢了。 假如审理案件时考察其真伪,辨明其是非曲直,推究事情的根源,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截然分开了。为什么呢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公罪,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私怨,滥用官威,残害无辜,州官不知治罪,法官不知追究,上下包庇,冤屈无处申诉;而徐元庆以不共戴天为耻辱,以枕戈待旦为合礼,处心积虑,刺入仇人胸膛,坚定地自我克制,即使死也无遗憾,这是守礼而行义。执法者应当惭愧,道歉都来不及,又怎能处死他呢?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,赵师韫的诛杀不违背法律,那么他不是死于官吏之手,而是死于法律。法律难道可以仇视吗?仇视天子的法律,杀害执法的官吏,这是悖逆犯上。逮捕并处死他,是为了整肃国法,又何必表彰呢? 而且陈子昂的议论说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这是对礼的迷惑太严重了。礼所说的仇,是指冤屈深重、无处申诉的情况;不是指触犯法律、应被处死的情况。而说“他杀了人,我就杀他”,不辨是非曲直,只是以强凌弱罢了。这违背经典、背离圣人,不是太过分了吗? 《周礼》说:“调人,掌管调解百姓的仇怨。凡是杀人而合乎义理的,命令不许报仇;报仇则处死。有反过来杀人的,全国共同仇视他。”又怎能说亲亲相仇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无罪被杀,儿子可以复仇。父亲有罪被杀,儿子复仇,这是互相仇杀之道,复仇不能消除祸害。”现在如果以此判断双方相杀,就合乎礼了。而且不忘父仇,是孝;不怕死,是义。徐元庆能不越礼,尽孝死义,一定是通达事理、明白道义的人。通达事理、明白道义的人,难道会以王法为仇敌吗?议论者反而要杀他,滥用刑法、破坏礼制,这不可以作为法典,是很明显的。 请将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。有审理此类案件的,不应按照以前的意见处理。谨此上议。

注释

【天后】:指武则天。唐代称皇后为天后。 【同州下邽】:同州,今陕西大荔一带;下邽,今陕西渭南。 【徐元庆】:唐代复仇案主角,父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后手刃仇人。 【旌其闾】:表彰其门闾,即立牌坊等以示褒奖。 【编之于令】:编入法令,作为国家法典。 【刺谳】:审理判决。 【戴天为大耻】:语出《礼记·曲礼上》:“父之仇,弗与共戴天。”意为不共戴天之仇。 【枕戈】:枕着兵器,表示时刻准备复仇。 【调人】:《周礼》官名,负责调解仇怨。 【推刃之道】:语出《公羊传》,指互相仇杀。 【父不受诛】:父亲无罪而被杀。

赏析

本文是柳宗元针对陈子昂关于徐元庆复仇案的建议而写的驳论。文章从礼与刑的根本目的出发,指出“旌与诛莫得而并焉”,批判了陈子昂既诛又旌的矛盾做法。柳宗元通过分析徐元庆复仇的动机和背景,区分了“守礼而行义”与“悖骜而凌上”两种情形,主张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赏罚,体现了其重法、重理的思想。文章逻辑严密,层层递进,引用《周礼》《公羊传》等经典作为论据,具有强烈的说服力。柳宗元作为唐代古文运动的倡导者,此文语言简洁有力,说理透彻,展现了他对礼法关系的深刻思考。
唐代

作者简介 · 柳宗元

柳宗元(773年-819年),字子厚,唐代河东(今山西运城)人,杰出诗人、哲学家、儒学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,唐宋八大家之一。著名作品有《永州八记》等六百多篇文章,经后人辑为三十卷,名为《柳河东集》。因为他是河东人,人称柳河东,又因终于柳州刺史任上,又称柳柳州。柳宗元与韩愈同为中唐古文运动的领导人物,并称“韩柳”。在中国文化史上,其诗、文成就均极为杰出,可谓一时难分轩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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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驳复仇议》- 柳宗元 - 诗词大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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