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判争猫儿状

唐代 · 裴谞

作者 古诗词
猫儿不识主,傍家搦老鼠。两家不须争,将来与裴谞。

译文

猫儿不认识主人,只在人家附近捕捉老鼠。两家不必为此争执,把猫儿交给我裴谞吧。

注释

【傍家】:靠近人家。傍,靠近。 【搦】:捕捉,捉拿。 【裴谞】:唐代官员,曾任刑部郎中、同州刺史等职。此诗为裴谞任同州刺史时判案所作。

赏析

此诗为裴谞审理争猫案时所作,以诙谐口吻化解纠纷。前两句写猫儿捕鼠的本性,暗示猫并非某家专属;后两句以判官身份裁决,将猫判归自己,既平息争端,又显幽默机智。全诗语言通俗,寓庄于谐,体现了唐代判词的文学化特点。
唐代

作者简介 · 裴谞

裴谞(719—793)字士明,闻喜人,裴宽之子。裴婿明经及第后.初仕河南参军事,累迁京兆仓曹参军,由于虢王李巨的表荐,又调为襄、邓营田判官,他为人清明豁达,举止潇洒。 天宝十四载(755年),安禄山攻陷东都洛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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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又判争猫儿状》- 裴谞 - 诗词大全

《又判争猫儿状》是唐代诗人裴谞的作品,查看完整诗词、译文、注释和赏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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